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19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 11:35:32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732 【字体: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局(安监局):
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反弹,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2019年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泉安委〔2019〕1号)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泉州市2019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泉州市2019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冶金等行业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安委会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11·4”泉港碳九泄漏事故、“12· 29”龙岩永定煤炭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意识,集中精力、人力、物力在全市冶金等行业持续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全市重大风险点加强安全管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治,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的行为“零容忍”,确保隐患动态“清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重点
要针对岁末年初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切实抓好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整改工作:
(一)扎实开展粉尘涉爆排查整治工作。要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紧紧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四大方面涵盖的“十项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检查内容,重点为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涉爆企业,要严格按照《2019年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检查表》(附件4)对表进行检查,严格查处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多、爆炸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
(二)扎实开展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要深刻吸取大多有限空间企业在救援处置中,因盲目施救,措施不当而导致伤亡扩大的惨痛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围绕“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执法检查,注重执法质量和效果提升,坚决做到“查一处、改一处”,形成执法闭环。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号令)进行行政处罚,提高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促进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三)扎实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要全面查找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存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要开展全覆盖检查,彻底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违法违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扎实开展钢铁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等具体要求,在钢铁行业效益稳定好转的情况下,加大对钢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超负荷生产,确保钢铁企业安全生产。
(五)扎实开展冶金等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工作。2019年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冶金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风险摸排,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并按要求做好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风险分布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各县(市、区)要广泛发动、组织冶金等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通过“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平台或本行业(领域)监管平台及时上报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要督促冶金等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依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等,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到位不能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一般隐患要制定合理的整改时限并按时整改到位。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
(一)2019年1月25日前为细化方案及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动员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签订承诺书,立查立改,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倒排时间表,集中力量整治,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到位、化解管控到位。
(二)2019年2月底前为全面排查深化整治阶段。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执法检查,严格执法措施,确保完成各类整治任务。对事故易发、多发的地区、企业,要采取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通过联合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全面排查整治,对重大风险点要果断采取措施,落实防控力量和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生产。
(三)2019年3月为排查整治“回头看”。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总结前期工作,切实组织“回头看”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对重点企业严防死守,确保该停的停到位,该管的管到位。要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和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到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企业,坚持“从严从紧”,该停产整顿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该关闭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认真落实国家、省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细化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各相关职责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承担职责具体推动,各县级政府要负责组织抓好具体落实,切实形成市县合力、部门互动机制,确保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县(市、区)要对“春季攻坚行动”期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真查、严管、深督,重点对2018年以来各类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清零”,未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未上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以及被列为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黑名单的企业,开展严格的执法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该排查的隐患和问题未能自查整改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一律依法顶格查处;要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认真填写重大隐患排查汇总表,确保重大隐患底数清、整改情况明。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报道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先进典型和经验,要组织辖区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收集存档,央属、省属、市属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签订,并收集存档;各县(市、区)每月至少报送1条工作亮点和做法,1个典型案例。大整治活动期间,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对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隐患点,各县(市、区)要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承诺书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已经收到。按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求,本企业(单位)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并完成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查自改工作。大整治活动期间,本企业(单位)检查 项目,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 项,整改 项,整改率 %;其中重大隐患 项,整改 项,整改率 % ,并按照要求建立相关台账。若有不实之处,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企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冶金等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重大隐患情况 |
挂牌督办文号 |
是否整改 |
摘牌文号 |
发现类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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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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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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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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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9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
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 |
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 |
执法检查情况 | |||||||||||||||||
督查检查情况 |
排查发现隐患数(问题) |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 (问题) |
排查发现隐患数 |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 |
限期整改 |
停产 停业 整改 |
取缔关闭 |
罚款 |
其他行政处罚 | |||||||||||
组织督查检查组 |
参加 人员 |
检查单位和场所 |
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 隐患 |
总数 |
一般 隐患 |
重大 隐患 |
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 隐患 | ||||||
(个) |
(人次)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 |
(家) |
(家) |
(万元)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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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市直部门主要统计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和市级2019年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其余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统计汇总,避免重复统计。2.本表为累计报表,报累计数。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件4
2019年安全生产春季攻坚行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整改完成情况 |
备注 | |
一、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
1.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职。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是否亲自进行检查;是否亲自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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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职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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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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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担任安委会主任;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明确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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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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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6.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是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自评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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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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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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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否将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职业健康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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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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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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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12.是否参照《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对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进行辨识、登记建档;是否实施有效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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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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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并进行评估、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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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按规定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实行审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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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6.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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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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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防汛计划和措施、开展防汛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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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点 部位 重点 环节 管理 情况 五、 重点 部位 重点 环节 管理 情况 五、 重点 部位 重点 环节 管理 情况 |
19.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管理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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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 企业 |
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2)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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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情况:(1)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使用冶金起重机;(2)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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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控情况:(1)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及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仪。(2)冶金企业是否设立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的煤气防护站,是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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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企业 |
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2)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是否使用冶金起重机;(3)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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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企业 |
水泥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1)水泥企业的水泥筒型库清库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水泥工厂煤磨、煤粉仓及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设置防爆及气体灭火装置设施;(3)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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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企业重大隐患管控情况(1)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风等不能满足冷却要求或没有停机报警装置的情况;(2)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是否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装置或气体检测报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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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企业 |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区域积水、积油是否清理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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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区域内或动火对象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是否清除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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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企业 |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置安全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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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设置乙醇浓度检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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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企业 |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是否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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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设备、装置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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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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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 企业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设置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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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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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仓储 企业 |
粮食出入仓作业及内部清理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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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涉爆 企业 |
1.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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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尘系统。(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情况。(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是否存在采用正压方式吹送粉尘,且未采取防范点火源的措施。(4)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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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防爆。(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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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粉尘清理。(1)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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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 制冷 企业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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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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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止氨气泄漏的技术措施和泄漏应急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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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是否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并建立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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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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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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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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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急管理情况 |
20. 是否依法设置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明确应急救援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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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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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培训、评估和演练;是否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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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是否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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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
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